政策–衝突礦物
源自剛果民主共和國的「衝突礦物」有時在武裝團體的控制下開採和出售,以資助以極端暴力為特徵的衝突。
2012年8月,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”SEC”)發佈了《多德-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》(”法案”)第1502條所界定和要求的關於”衝突礦物”的最終規則。”
有關礦物有:
• 科爾坦 (哥倫布坦塔利特) 及其衍生品 (坦塔魯姆)
• 卡西特及其衍生品(錫)
• 沃爾夫拉米特及其衍生物(鎢)
• 黃金
拉姆科專業努力成為一個好的企業公民。 我們致力於確保接觸我們產品和業務的人的健康、安全和保護,我們要求供應商達到高社會、環境和人權標準,我們支援客戶努力實現我們的共同目標,以建立一個社會和負責任的供應鏈。
Ramco 專業致力於在整個供應鏈中負責採購「衝突礦物」,並繼續遵守 SEC 圍繞「衝突礦物」的基本規則和條例,使所有 Ramco 專業產品都成為「無衝突礦物」。。